結論與建議

本報告檢視75位死刑犯總計67份確定事實審死刑判決,佔了自2000年以來124位死刑犯的六成以上。因為資料取得及人力資源的困難,所以無法達成100%的目標,但這份報告的內容還是有非常高的參考價值。綜觀本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提出的具體建議為:

一、停止死刑執行

從本報告的檢視看來,台灣死刑制度並不如一般社會大眾想像的嚴謹、公正,反而問題重重。面對這樣公信力破產但又能取人性命的制度,應該如何面對?聯合國於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都通過相關決議215,呼籲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國家216,應在全面廢除死刑前,先停止死刑的執行。

二、加強法官訓練,死刑判決不只要符合公平審判的低標,更應該是模範判決

死刑判決不只要符合公平審判的最低標準,還應該要做為公平審判的模範判決。許多法官面對審判的工作戰戰兢兢,他們知道自己是人不是神。因此,在法官繁重的工作中,如何幫助法官了解、運用兩公約,是司法院應該重視、刻不容緩的事情。

判決書內容、形式的問題,一直是司法改革團體想要討論的問題。判決書除了應該論理清楚、邏輯嚴謹之外,更應該白話、易懂,讓被審判的人知道自己為何會被判刑,也才可能有真正的悔過。

三、死刑判決應採一致決

死刑判決應通過最嚴格的法制檢驗,若無法超越合理懷疑,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更應該是法官時時提醒自己的原則。目前《法院組織法》仍容許死刑判決以多數決為之,導致合議庭中即使有法官認為被告無罪或不應死刑,在如此嚴重的「合理懷疑」下,竟然仍可以判處死刑?因此,在目前台灣還有死刑的狀況下,死刑判決絕不能採多數決,只有一致決,當所有法官都沒有異議下,才有死刑空間。

四、落實死刑全辯護制度217

死刑判決一旦執行就沒有補救的可能性,死刑案件的辯護要有更嚴格的要求。因此我們認為要建立死刑全辯護的制度,其概念是法定刑為死刑之被告,自偵查、審判至執行之始末,過程中都應該有強制辯護;同時,死刑全辯護制度應該要考慮要求資深或者有經驗的刑事律師合作,(?)也幫忙請擔任。此外,死刑辯護也應該是團隊分工合作而非一人作戰。

五、違反公約應成為再審的理由

現行制度上,雖然號稱死刑確定後有非常救濟程序:再審、非常上訴,但實務上這兩個制度完全無法發揮作用。除了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於2000年獲得再審機會外,就是徐自強於2004年因為釋字582號解釋而成功非常上訴,有重新審判的機會。連被司改團體、冤獄團體認為問題重重的邱和順、鄭性澤及謝志宏,多次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到目前為止都無法獲得重新審判的機會。

因此,我們認為現階段應該推動讓違反公約成為再審的理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死刑公平審判的最低標準,若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應該有再審的機會。

針對目前已經定讞的42個死刑個案,應開啟死刑覆核制度。這42個個當中約有一半的死刑確定是在兩公約通過之前,一半是在通過之後,目前他們都還在看守所中,因此對於是否應該執行死刑,都應該依照公約的標準重新檢視,而非從舊從重的去判斷,這才符合所謂公平的原則。

六、證物保存

藉由本報告的檢視,才讓人驚覺死刑案件的證據要求標準是多麽的低,「罪證確鑿」根本是空話。除了偵查、審判過程中證據未查獲及遺失的問題之外,判決確定後的證物保存也是一個問題。為了有問題的案件律師要求重新鑑定相關證物,得到的回覆卻是「政務已經銷毀」。因此,針對證物保存的規定及SOP應該要立即檢討、建立。

七、公開資料,鼓勵更多學者加入研究行列

美國和台灣一樣是少數還維持死刑的民主國家,雖然法制不同,但美國對於死刑的論辯還是有值得借鏡的地方。例如司法部和參議院也曾經委託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進行研究,2000年發表研究結果(A Broken System: 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 1973-1995218指出: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死刑案件,有68%的案件判決充滿著偏見,7%的死刑判決是錯誤的。在台灣的死刑研究並不多,歸咎其原因在於資料取得不易,雖然研考會也曾經在1994年發表報告,但畢竟是20多年前的舊研究。因此我們建議法務部採取更開放的態度,鼓勵學者專家進行分析研究,更了解死刑制度,才會知道如何解決死刑制度。


215. 請參考《與死刑拔河:死刑案件的辯護經驗與建議》一書(2015年,新學林),附錄一。
216. 根據2015年國際特赦組織公布的2014年全球死刑報告,目前全世界在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40國,還維持死刑的國家有58國。
217. 羅秉成律師於《大法官,給個說法!2》(新學林,2009年出版)中提出。
218. 報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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