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

A Review of the Death Penalty Judgments in Taiwan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前言

死刑判決中,最為民眾所熟悉及常出現的幾個關鍵字:「殺人、悔意、教化可能性、泯滅天良、人神共憤、求其生而不可得」,這幾個詞似乎已成為變成人人皆知的死亡公式。不過,若真正攤開每份判決書,認真地細看這些所謂的「死刑判決」,則將發現,這些判決書對於整起案件犯罪事實之重構及證據的使用等等,或多或少都有證據的問題、也有程序的問題,更令人憂心的是也會有冤枉的問題,實則,這些問題都牽涉到司法正當性及民眾對國家的信賴。

就這些犯罪事實的重構以及應如何對於行為予以評價,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自有一套規則供法官遵循,即所謂的依「法」審判,也就是說,法官要判一個人死刑,在我國刑事規制上,有其相關之審理要件、證據規則應予以遵循。特別是在2009年,我國將對於死刑判決有嚴格規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內國法化後,法院於死刑判決的決定勢必要通過這些要件限制及門檻。

不過,於法院的實際操作上,台灣本土的死刑判決究竟有無確遵這些法律及最低人權門檻?這是一個嚴肅的提問且其背後有更深層的質疑是:對於死刑,法官很嚴謹、判決很謹慎?一定是求其生而不可能才會下這樣的判決?那麼多法官判過的案件絕對不會有錯?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個案工作

台灣近代的廢除死刑運動,可以從1987年湯英伸案引起的討論作為開始,1989年的馬曉濱案發生後,台灣人權促進會呼籲政府槍下留人,並正式以「廢除死刑」為目標展開救援馬曉濱等三人。1991年發生的汐止命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無辜被判死刑,在1996年由台權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組成死囚平反大隊,積極救援蘇案三人。蘇案歷經21年終於在2012年8月31日無罪確定。

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陳水扁政府宣示台灣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但同年9月,死刑判決非常有問題的盧正案1,卻在監察院決定要開始調查的時候,被執行死刑,引起民間團體的抗議。當時被判決死刑但卻仍有非常多疑慮的案件除了蘇案之外還有徐自強案,蘇案在2000年開啟再審程序,暫時不用擔心會如同盧正案被錯誤槍決,但徐自強案一直無法獲得有效的進展,因此2003年由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號召,結合其他相關法律、人權團體包括澄社、台北律師公會、東吳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輔大和平研究中心等團體組成「替代死刑推動聯盟」(後來於2006年改名回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這些團體擔心,若是只做「個案」救援,卻不對死刑制度呼籲改革,則我們永遠和死神賽跑,卻不知死神何時會降臨在這些有冤的死刑犯身上,同時這些團體也都認為,死刑是不應該存在的制度。

廢死聯盟從2003年成立之初,組織上是個鬆散的義務平台,因此剛開始囿於人力,並無法針對所有死刑個案進行有效的了解及協助。甚至在那個時候,有多少的死刑犯?死刑犯的狀況如何,都無法獲得政府公開透明的資訊。

總部位於法國的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FIDH)於2005年來台灣進行死刑實地調查(Fact-finding Mission),來台灣之前,他們已經針對日本、美國等多個國家進行訪查,是一個受人敬重的國際人權組織。2006年FIDH和廢死聯盟共同發表了《台灣死刑調查報告:邁向廢除死刑?2》(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Towards Abolition?),這份報告算是第一份比較清楚的台灣死刑制度描繪。

2006年開始,廢死聯盟利用收集剪報資料,我們搜集了廢死聯盟的第一份定讞死刑犯名單共19人(已經判決死刑,但尚未執行死刑),從此之後我們持續的更新這份資料,同時也和定讞的死刑犯聯繫,希望可以提供法律協助。廢死聯盟於2006年才算正式有死刑看守小組進行個案工作,和這些定讞死刑犯聯繫,視他們的意願,由律師幫忙提起再審、非常上訴或者釋憲及赦免。同時也有些重大矚目進行中的死刑案件,廢死聯盟開始組織律師協助辯護。

作為台灣主要的廢除死刑團體,一直到2015年才完成這份《台灣死刑判決報告》,我們要承認自己的不足。希望這份報告只是遲到,但還是能發揮影響力,讓台灣各界能重視死刑判決制度的問題。

本報告範圍及限制

廢死聯盟從2003年成立以來,接觸過的死刑個案將近100件,最早的個案是2000年定讞的案件,這些個案包括尚未定讞但很可能被判死刑以及已經定讞的。就已定讞的個案以及最後事實審判決為計算,廢死聯盟這邊掌握的具體死刑判決總數為67件、753位被告(同案可能有數名被告)。

就這些死刑判決,雖長期以來,廢死聯盟或其他人權團體也都陸陸續續地透過個案的方式,指出各個死刑判決的問題。不過,仍缺乏對整體死刑判決的分析觀察,也就是具體地指出台灣死刑判決究竟有哪些通案性或個案性的問題點。

於今年(2015)夏天,廢死聯盟舉辦了為期三日的「罪證確鑿~破解死刑判決的秘密」工作坊,在數位資深刑庭法官、承辦過相關個案的律師以及對死刑判決有相當研究專家之帶領下,提供工作坊參與成員們撰寫死刑判決的經驗以及檢視卷宗的心得,藉以對死刑判決文本的製作過程及閱讀有基本的了解及掌握。參與成員來自司法改革及死刑制度有感、自身及經驗者等。

在判決理由寫作及證據檢視的脈絡下,工作坊學員分工撰寫研究觀察、互相討論以及數次的會議討論後,產出了這次的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從這份報告,可以看出台灣本土性的死刑判決之面貌,以及其中可能的問題點。希望透過這份報告的產出,能夠使關心台灣死刑制度及死刑判決的人更理解台灣目前的死刑判決製程及主要問題所在。

(表一:死刑判決及死刑執行)

年度 死刑定讞 死刑執行
2000 22 17
2001 11 10
2002 7 9
2003 6 7
2004 7 3
2005 8 3
2006 11 0
2007 5 0
2008 3 0
2009 13 0
2010 4 4
2011 16 5
2012 7 6
2013 3 6
2014 1 5
2015 04 6

就本次研究,於方法及資料蒐集上,有若干問題應先予以釐清如下。

1. 判決挑選期間及最後事實審判決之選擇

如前所述,廢死聯盟目前所掌握之具體死刑判決總數為67件、75位被告(同案可能有數名被告)。判決挑選之時間設定則是從【黃春棋、陳憶隆案5】定讞判決即2000年迄今所有死刑定讞案件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此外,由於蘇建和案已經平反且討論的專書、專文很多,因此也不列在我們探討的範圍中。

挑選「最後事實審」判決(而非定讞判決)作為觀察客體之原因在於,為死刑定讞判決之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對於事實認定之部分不會再行調查,不過,死刑判決更多的故事、事實認定問題、證據使用疑義卻藏諸於「事實審判決」中。基此,本報告即選定各該死刑個案之「最後事實審」判決為主要觀察對象。以【黃春棋、陳憶隆案】為例,該案之定讞判決為「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2196號刑事判決」(89/04/27)、最後事實審判決則是「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5號刑事判決」(88/11/16),因此我們以後者為分析對象。不過,其中若干個案基於爭點的延續觀察及釐清判決軌跡,仍將延伸至地方法院判決或最高法院判決。

2. 判決文本分析方法及其限制

囿於關心範疇之原因,本報告以死刑判決作為主要檢討素材,事實上,若欲更了解各該死刑案件之全貌,應當看過「全卷」再來評價是最為妥適。但受限於能力、卷宗齊全程度、關心範疇等因素,本報告僅著重判決文本之理由。但我們期待日後若能取得更多個案資訊,能進行更全面的分析。

3. 判決書取得問題

本報告所選輯之67則死刑判決,判決書內容主要來自於司法院網站中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該等判決原則上係屬公開。至於若干未公開判決6,都經過個案提供並授權供廢死聯盟研究。

4. 寫作架構

本報告所歸納出爭點,其大致的方向為:

被告犯意 判決就被告主觀犯意(故意、過失)之認定及論證、被告有無抗辯
「人」的問題 被告自白任意性問題、證人未經被告對質詰問
「物」的問題 重要證物(如凶器)未被找到或未經調查
公政公約死刑判決基準 情節最重大之最、精障判死禁止、公政公約就程序保障之規定
調查方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鑑定報告錯誤如鑑定之極限、鑑定意見逕行取代法律意見之疑義、測謊
量刑 刑法第57條、罪刑相當、教化可能性
其他 自首、前科紀載、個案被害人人數、辯護人來源

就各該爭點,本報告亦將分三個層次即①定義②判決現況描述③評析,為檢討分析。

本報告於各項爭點中,將先就爭點所涉及之概念定義說明,這有助讀者於閱讀判決理由內容時所涉相關問題之理解;判決現況描述則是指判決言說的歸納與整理、相關死刑判決現況之描述;最後則提出評析及建議。

小結

本報告乃本土性死刑判決解析之初步嘗試,於內容的檢討及分析上,不免帶有分析者本身之敘事性、評價性色彩,不過,相較於以媒體塑造出的片段事實、穿鑿附會理由的分析建構,從判決書中做文本析論,其中的脈絡故事及可能聚焦的討論點應當是明確許多。

另外,從初步之研究檢討亦可發現,存於死刑判決中的各項問題點均有個別再深入研析之必要及其價值。

廢死聯盟希望本報告僅為初版,之後經過增補、調整後,會有更完整的二版、三版等,也希望引發相關學者的研究,讓死刑判決的發展及相關問題可以被充分討論。


1. 盧正案請參考蔡崇隆所寫,收錄在《正義的陰影》一書中的〈小警察的輓歌---盧正案〉
2. 補上報告的內容,將內容重新上網(因為網站轉換而遺失了)
3. 2000年至今有124位定讞的死刑犯,我們掌握且接觸過的名單為75位,佔六成以上。2006年之後定讞的宴見就幾乎全部有過接觸。
4. 截至報告完成發表(2015年12月21日),2015年尚未有死刑確定判決。
5. 本案的共同被告為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徐自強之部分嗣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再開始再審程序,屬於較特別之狀況,且徐自強於2012改判無期徒刑,今年9月1日高院判決無罪,雖然尚未定讞,但屬於較特別之狀況,另當別論。這次的報告中,我們主要以黃春棋及陳憶隆為研究對象。
6. 共有17個個案判決未公開,請參考表六。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