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鑑定分析層級架構
本架構是由黃致豪律師所提出。
(一)鑑定法定要件:這個鑑定,有明顯違法的狀況嗎? |
0. 機關鑑定:是否有鑑定報告使用機關鑑定的方式? |
1. 鑑定留置與令狀 |
(1)法院外鑑定(例如醫院),有開鑑定留置票嗎? |
(2)嫌犯羈押中進行留置鑑定的狀況,有用羈押取代鑑定留置票的狀況嗎? |
(3)鑑定留置票有記載應載事項嗎? |
(4)鑑定留置票有送給該送的人嗎? |
2. 不正方法 |
(1)嫌犯鑑定中的陳述,是透過不正方法取得的嗎? |
(2)嫌犯鑑定的過程,符合合法調查原則嗎? |
3. 具結 |
(1)實際為鑑定之人「都有」具結嗎? |
(2)鑑定人全體有在「鑑定前」具結嗎? |
(二)鑑定形式要件:這個鑑定,外觀結構上看起來可以接受嗎? |
1. 鑑定人適格 |
(1)鑑定人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嗎? |
2. 鑑定之結果及其經過 |
(1)鑑定報告有揭露鑑定命題嗎? |
(2)被囑託鑑定的命題,是在「可鑑定範圍」之內嗎?→鑑定有回答「受鑑定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嗎?(刑法19)、受鑑定人是否心神喪失而無就審能力」嗎?(刑訴294)「受鑑定人是否因心神喪失致不能理解死刑/刑罰之意義」嗎?(刑訴465、467)或者是「被告是否無教化可能性」嗎? |
(3)鑑定報告有寫出鑑定的結果嗎? |
(4)鑑定報告有「形式上」解釋鑑定結果怎麼來的嗎? |
3. 鑑定的基本程式 |
(1)有告知受鑑定人鑑定進行方法以及可拒絕受測嗎?(實質知情同意) |
(2)受鑑定人有同意配合嗎? |
(3)實際施測的鑑定人有良好專業與相當經驗嗎? |
(4)鑑定設備品質良好、運作正常嗎? |
(5)受鑑定人身心與意識狀態正常嗎? |
(6)鑑定時無不當外力干擾嗎? |
(三)鑑定的實質要件 |
1. 鑑定之結果及其經過 |
(1)有說明鑑定之緣由嗎? 有解釋鑑定方法論、理論依據,以及其限制嗎? |
(2)有揭露鑑定之原始資料嗎? |
(3)有具體說明結論與鑑定過程所得資料之關聯性嗎? |
2. 鑑定的科學性標準 |
(1)鑑定的技術或理論可否被客觀檢驗? |
(2)鑑定的技術或理論是否可以且曾經經過同儕審查與公開發表? |
(3)專家鑑定所依據的技術或理論,其已知或潛在的錯誤或偏差率為何? |
(4)鑑定所依據的技術或理論,是否有相當的控制標準? |
(5)鑑定的技術或理論,是否已經受到科學界普遍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