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鑑定分析層級架構

本架構是由黃致豪律師所提出。

(一)鑑定法定要件:這個鑑定,有明顯違法的狀況嗎?
0. 機關鑑定:是否有鑑定報告使用機關鑑定的方式?
1. 鑑定留置與令狀
(1)法院外鑑定(例如醫院),有開鑑定留置票嗎?
(2)嫌犯羈押中進行留置鑑定的狀況,有用羈押取代鑑定留置票的狀況嗎?
(3)鑑定留置票有記載應載事項嗎?
(4)鑑定留置票有送給該送的人嗎?
2. 不正方法
(1)嫌犯鑑定中的陳述,是透過不正方法取得的嗎?
(2)嫌犯鑑定的過程,符合合法調查原則嗎?
3. 具結
(1)實際為鑑定之人「都有」具結嗎?
(2)鑑定人全體有在「鑑定前」具結嗎?
(二)鑑定形式要件:這個鑑定,外觀結構上看起來可以接受嗎?
1. 鑑定人適格
(1)鑑定人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嗎?
2. 鑑定之結果及其經過
(1)鑑定報告有揭露鑑定命題嗎?
(2)被囑託鑑定的命題,是在「可鑑定範圍」之內嗎?→鑑定有回答「受鑑定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嗎?(刑法19)、受鑑定人是否心神喪失而無就審能力」嗎?(刑訴294)「受鑑定人是否因心神喪失致不能理解死刑/刑罰之意義」嗎?(刑訴465、467)或者是「被告是否無教化可能性」嗎?
(3)鑑定報告有寫出鑑定的結果嗎?
(4)鑑定報告有「形式上」解釋鑑定結果怎麼來的嗎?
3. 鑑定的基本程式
(1)有告知受鑑定人鑑定進行方法以及可拒絕受測嗎?(實質知情同意)
(2)受鑑定人有同意配合嗎?
(3)實際施測的鑑定人有良好專業與相當經驗嗎?
(4)鑑定設備品質良好、運作正常嗎?
(5)受鑑定人身心與意識狀態正常嗎?
(6)鑑定時無不當外力干擾嗎?
(三)鑑定的實質要件
1. 鑑定之結果及其經過
(1)有說明鑑定之緣由嗎?
有解釋鑑定方法論、理論依據,以及其限制嗎?
(2)有揭露鑑定之原始資料嗎?
(3)有具體說明結論與鑑定過程所得資料之關聯性嗎?
2. 鑑定的科學性標準
(1)鑑定的技術或理論可否被客觀檢驗?
(2)鑑定的技術或理論是否可以且曾經經過同儕審查與公開發表?
(3)專家鑑定所依據的技術或理論,其已知或潛在的錯誤或偏差率為何?
(4)鑑定所依據的技術或理論,是否有相當的控制標準?
(5)鑑定的技術或理論,是否已經受到科學界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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