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王俊欽

一、個案當事人之背景提要

王俊欽在家排行老么,上有三姐和二哥。王俊欽國中畢業後就犯案累累。

上述是歷審判決書和鑑定報告裡,對王俊欽(1975年9月13日出生)在犯下19個案件前,唯一提到的成長史。25

二、個案事實

王俊欽於2003年6月18日凌晨,在台南市攔乘黃姓計程車司機所駕駛的計程車,指示開往高雄縣要和綽號為「神經」的朋友見面。於抵達之前,黃男向王俊欽索討車資約一千三、四百餘元,因友人未依約前來,而王俊欽身上攜帶之現款又不足付車資,於是要求黃男再載其回台南縣住處,引起黃男不悅,欲將之綁送警局。王俊欽擔心已有盜匪案前科而不願黃男將其送至警局,當場將黃男過肩摔並以繩索纏繞其頸部至其死亡,後來駕駛該車直往山區行駛,途中將繩索丟棄並遺棄黃男之屍體。

本案一、二審均以「強盜故意殺人罪」而判處王俊欽死刑,三審駁回上訴定讞26,王俊欽於2015年6月5日被執行槍決。

三、精神鑑定報告於各審級被法院採納之情形

本案於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囑託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對王俊欽施以精神鑑定,法院的提問為:「是否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而醫院針對此題之鑑定結果為:「王員沒有精神疾患,現實感及對事務判斷及處理能力均和正常人無異。目前及案發當時均無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狀況,且無施以治療之必要。」

歷審判決文中,所摘錄有關鑑定報告的內容幾乎相同:

「一、二審均認定被告現時及行兇當時精神狀態完好,並無缺陷,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對被告施以精神鑑定確認無誤,其結果略為:『被告生理學與神經學檢查並無明顯異常,其在會談過程中意識清楚,態度上合作,表情及情緒平淡,言語表達無答非所問及不切題之情況。無妄想與幻覺,且其判斷力、定向感、記憶力、計算能力及注意力均正常,智力能力測驗總智商為66,無精神疾患其現實感及對事務判斷及處理能力均和正常人無異。目前及案發當時均無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狀況。』」

其結論為:王俊欽生理與神經無明顯異常,[智能測驗為66],案發當時無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狀況。而對犯案時精神狀況之認定,均是根據常識27與王俊欽在檢察官偵查筆錄裡的陳述。28

四、個案重大疑義

(一)王俊欽智力測驗總智商為66,屬輕度智能障礙仍判處死刑

依據已經內國法化(2009年12月10日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不能將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29,王俊欽雖是在2004年死刑定讞,卻在2015年被執行槍決,這代表在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到2015年被執行槍決前,約4年半期間內,我國司法系統並未再重新檢視關於王俊欽輕度智能障礙的判決

(二)簡陋的精神鑑定報告書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囑託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所作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就王俊欽之個人史、理學與神經學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心理測驗等,僅作出一兩句話的簡陋說明,並且只呈現各項的鑑定結果而沒有揭露鑑定之原始資料、鑑定方法等

王俊欽案鑑定報告(嘉義基督教醫院,一審) 掃描


25. 只用短短29個字,就將王俊欽於犯下19個案件前的成長過程交代完畢,真是簡陋到不行。這種去脈絡化地描述王俊欽成長背景,代表無人重視王俊欽成長歷程。知道一個人成長的過程,是瞭解此人人格發展的重要因素,會犯下如此重刑的人,怎可能僅用29個字就描述完成長過程?我們的司法系統到底是用什麼心態,來看待一個人的生命?
26. 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736號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34號判決。
27. 歷審判決均以「眾所周知之常識」此一說法,逕對被告犯案時精神狀況為認定即:「人體頸部內有咽、喉氣管及血脈,屬人身要害,繩索纏繞緊勒逾時,定然缺氧窒息,倘復瞬間猛然急遽拉扯,扼頸吊縊,亦必造成頸椎之重創,此為眾所周知之常識。」
28. 歷審判決均以「檢察官偵查筆錄裡的陳述」,作為被告犯案時精神狀況之認定,即:「被告亦自承知悉此一致命後果。」
29.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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