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林于如

一、個案當事人之背景提要

林于如在家排行第四,有一兄二姐,父親在其17歲時死亡。父親過世後,家中經濟出現困難,林于如到酒店上班並結識丈夫,21歲時兩人結婚。婚後,丈夫禁止林于如出外工作,也不許與朋友往來,與外界幾乎隔絕,而丈夫以看管賭場、當六合彩組頭為業,欠下80多萬債務。在24歲時與丈夫回到埔里,應公公的要求接下豆腐廠工作,同時面臨工作與操持家務的壓力,且丈夫多次酒後暴力行為,使其感到身心俱疲。曾被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睡眠障礙,並有兩次吞藥自殺紀錄。

二、個案事實

2008年8月16日凌晨,林于如因「你我他小吃部」改向別間廠商進貨臭豆腐而心生不滿,朝小吃部潑灑柴油並點燃,致其一、二樓全毀;於同年11月9日,因其兄要求其一周內清償債務,遂向母親請求其協助處理,兩人因此發生爭吵,林于如將母親推下樓梯,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09年5月28日,趁婆婆身體不適住院治療時,將安眠藥、防腐劑等注入點滴致其死亡並申請理賠;其後於同年7月19日,以相同手法殺害丈夫。

本案於一審被判處死刑,後於二審改判為無期徒刑,經發回更審後改判處死刑,最終於2013年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49,現關押於台中女子監獄,是目前尚未執行的死刑犯中唯一的女性。

三、精神鑑定報告於各審級被法院採納之情形

本案歷審裁判中,關於林于如犯案時精神狀態之認定,均依據一審時,南投地方法院囑託草屯療養院做的鑑定報告。在鑑定結論中,鑑定人指出:

「綜合林女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心理測驗結果,本案相關影卷及此次鑑定所得之資料,林女的臨床診斷為(1)精神官能憂鬱症(2)睡眠障礙;林女的主要症狀呈現如:失眠、情緒低落、易怒等,整體而言,上述症狀並不會造成個人對外界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的障礙;被告狀況欠佳時,雖偶有幻聽干擾,但幻聽內容(例如:幹嘛活的那麼累?)亦與犯行無關,因此,本院推論,林女犯行當時之精神狀態,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或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形。」

意即,肯認了林于如確罹患精神官能憂鬱症及睡眠障礙,並呈現失眠、情緒低落、易怒等症狀,但鑑定報告認為這些症狀並未影響其行為時辨識或控制能力

在第一審判決中,法院全盤採納了鑑定報告中之結論,判決書中對其精神狀態之認定如下述:

「……惟經囑託草屯療養院鑑定被告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該院綜合被告知過去生活史、疾病史、心理測驗結果,本案相關影卷及此次鑑定所得之資料,林女的臨床診斷為(1)精神官能憂鬱症(2)睡眠障礙;林女的主要症狀呈現如:失眠、情緒低落、易怒等,整體而言,上述症狀並不會造成個人對外界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的障礙;被告狀況欠佳時,雖偶有幻聽干擾,但幻聽內容(例如:幹嘛活的那麼累?)亦與犯行無關,因此,本院推論,林女犯行當時之精神狀態,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或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形……」。

而在後續歷審判決中,就林于如犯行之精神狀態,法院均以相同之論述,認其所為之各犯行,均無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直到三審定讞判決,最高法院於判決書中論及量刑之段落,如上開敘述外,亦檢討林于如之智能狀態是否符合刑法19條:

「……上訴人是否確有智能不足之情形,不能單憑上揭心理測驗之數據為判斷。而上訴人為高職畢業,經營臭豆腐製作、批發事業,行為時滿27歲之成年人,係為詐領保險金而犯案,其殺害劉宇航之過程冷靜,為避人耳目,要求轉入單人病房,且事先備妥犯案之藥水及針筒,以遂其殺人之犯行,屬有計畫的預謀犯罪,並於劉宇航死亡後數度以電話向保險公司詢問、催促理賠進度及交涉理賠事項,另四次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陳情希望趕快核發劉宇航之死亡證明書,以便辦理勞保及保險給付事宜,再觀察其先前所犯放火、殺人、詐領保險給付等罪之犯罪經過及事後處理過程,以及長期簽賭六合彩等情狀,實無從認定其智能有明顯低於常人之情形,自難認其因身心障礙、智能不足,而不應判處死刑。」

簡言之,雖然鑑定之結果認定林于如「語言智商65、非語言智商51,總智商57,其智能表現落在邊緣至輕度障礙之間」,但法院在衡諸其犯行及日常行為後,認其智能並未顯著低於常人,而否定其因此不應判處死刑之論理

四、個案重大疑義

(一)法院判決未詳加調查林于如供稱「長期受家暴」是否屬實

林于如供稱,因長期受丈夫精神及身體暴力。對此,法院認為此與其偵查時說法不同,且並無任何家暴通報紀錄,丈夫劉宇航亦無任何刑事前科,而未採之。然而,此事是否屬實,可能影響林于如之精神狀態。因此,法院似應做更詳盡之調查,以昭慎重。

(二)智能不足與死刑判決

內國法化的兩公約中,「精神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的規定應為法院審酌。然而,在歷審法院中,除三審對此量刑之參考有所論述之外,其餘歷審均僅在責任能力部分加以判斷。如上所述,法院認為林于如智能並未顯著低於常人,從而維持死刑之判決。雖然對於智能不足的認定,確實不應僅以心理測驗之數據作為參考,然而法院單以其犯行及日常行為,便某程度地推翻鑑定的結果,並以此決定判處死刑,似嫌速斷。


49. 南投地方法院99重訴字第33號判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上重訴字第6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898號判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上重更(一)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3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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