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護犯罪被害人組織現況
犯罪受害人議題不只出現的晚,保護犯罪受害人的組織更非歷史悠久。歐美國家是在這二十至四十年間興起,我國則至一九九九年才成立「犯罪受害人保護協會」。以犯保系統資源仍須補足的狀態下,多少仍有犯罪受害人未納入此一正式的犯保範圍內。
其他國家如何落實犯保工作呢?德國在一九七六年成立了民間社團「白環」,成員多面向,全面且深度地保護犯罪受害人,包括充足的經濟援助、心理輔導,還有防範於未然的預防犯罪工作。此外,歐盟在二○一二年也通過了一個《被害人保護最低標準法案》(Directive Establishing Minimum Standards on the Rights, Support and Protection to Victims of Crime),要求所有歐盟國家在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都要符合這個指示,後續發展應該也很值得我們追蹤。
美國則在近二十年左右出現了兩個民間犯保組織「希望之旅」與MVFHR,成員多半是犯罪受害人家屬。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團體談被害人權利也談廢死議題,他們認為這同是人權議題,而且極多受害人家屬反對死刑,因為,「不希望兇手帶走自己的價值體系。」
本國的犯保系統也在進化中,本章節專訪了犯保協會「模範生」──台中分會,除了基本的援助業務,促進加害者與受害者深度和解的「修復式司法」也是該會積極推動的工作。常與犯保協會合作的心理諮商師也現身說法,讓讀者有機會認識輔導的過程與效益。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則全面分析我國犯保制度現況以及為親人打官司的切身經驗,理智邏輯中筆鋒仍有情。